記賬 “合法、有效憑證”具體形式
“合法、有效憑證”具體形式
1、支付給我國境內的單位或個人,且上述單位或個人生產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勞務發生在一般生產經營領域中屬于營業稅或增值稅等稅收征稅范圍的,開具的發票為唯一合法有效憑證。如,對于經過法院拍賣而取得的房產,也應該由出賣人依法開具發票作為稅收的合法憑證。
2、對不屬于正常生產經營領域而支付給我國境內的行政事業單位的,且上述單位收取的屬于國家或省級財稅部門列入不征稅名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以其所開具的財政收據為合法有效憑證。如,路政管理部門收取的養路費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據則為合法憑證。
3、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購貨款,以上述單位或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非購貨款,以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售付匯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合法的記賬核算憑證。
4、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如,根據企業發生的財產非常損失或評估損失時,應由相應的稅務機關確認后出具的稅收證明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5、其他符合相關稅收政策的會計憑證。如企業支付給工人發生的支出時,根據工人的工資發放表(收款人簽字確認或銀行支付證明)結合勞動合同進行確認。另外,對于實在無法取得正式發票的客觀條件下,結合實際情況,以相關收據、收款證明作為企業入賬憑證,如:支付給個人的青苗補償費,結合相關證明材料,收款人的收款收據即可確認為合法憑證。